就业协议书与三方协议一样吗
混淆就业协议书与三方协议可能引发法律风险。
1. 档案转移受阻风险:毕业生误签两方就业协议,未签订三方协议,学校无法依据协议办理档案派遣,导致档案滞留学校或转回原籍,影响工龄计算、职称评定等。例如:某毕业生仅与企业签订两方协议,未通过学校签订三方,毕业时学校未发放报到证,企业因无报到证拒绝接收档案,导致档案存放问题拖延半年。
2. 违约金纠纷风险:毕业生误将三方协议当作两方就业协议,擅自解约后,学校以协议影响就业计划为由要求承担责任,同时用人单位也主张违约金。例如:某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后,因找到更好工作直接与原单位解约,未告知学校,学校以“影响年度就业计划”要求其承担行政责任,原单位则起诉要求支付2000元违约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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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业协议书与三方协议不完全一样,核心区别在于签订主体和用途。
1. 若仅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两方签订协议:属于就业协议书,仅约束双方的用工意向,如岗位、薪资、报到时间等,未涉及学校责任。
2. 若毕业生、用人单位、学校三方共同签订协议:属于三方协议,除约束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就业约定外,还明确学校的职责(如协助办理档案转移、报到证发放等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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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》第二十四条:“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,毕业生、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,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。未经学校同意,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。” 该条款明确三方协议(含学校)是制定就业计划的依据,学校作为主体之一承担管理职责;而仅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,因缺少学校主体,不具备“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”的用途,仅属于民事合同范畴。因此,二者在法律性质和功能上存在本质差异:三方协议兼具行政与民事属性,就业协议仅为民事协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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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混淆协议效力:误以为两方就业协议与三方协议效力相同,导致未签订三方协议,学校无法办理派遣手续,影响入职报到。
2. 忽视学校审核流程:签订三方协议时跳过学校审核直接签字,导致协议因缺少学校盖章而无效,无法作为就业计划依据。
3. 随意违约:认为两方就业协议无需承担责任,擅自解约,实则协议虽无学校参与,但仍属民事合同,违约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。
若您曾出现类似错误操作,或担心协议效力问题,建议联系专业律师评估风险并提供补救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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